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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瀛州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庭 审 笔 录
案 由:房产买卖合同违约
开庭时间: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开庭地点:第一法庭 第一次开庭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
合议庭组成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6、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7、可以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
8、经本庭许可,当事人有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9、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提出更换上述人员。
(二)当事人应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程序,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
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5、依法缴纳诉讼费。
审判长:原告,你对以上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你对以上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第三人,你对以上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及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庭陈述。当事人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陈述。
2、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3、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5、在第一次陈述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6、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审判长:原告臧甲陈述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
原 告:(宣读起诉状)
本人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臧甲与被告郑丙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依法 确认被告郑丙与其兄长郑乙共同承担责任。三、依法确认第三人瀛州兰庭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应根据《交易服务合同》承担责任。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0年6月3日,被告郑丙委托其兄长郑乙代理和原告臧甲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被告郑丙将坐落于瀛洲市丰台区花园路378号2幢3004单元的房产卖于原告。双方同时与第三人瀛洲兰庭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交易服务合同》和《居间合同》。之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已经于2010年6月4日向瀛洲兰庭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缴纳购房履约保证金10万元,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该房产合同的签订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变更)合同的情形,且双方同时于第三人即瀛州兰庭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交易服务合同》和《居间合同》。之后本人根据约定已经于2010年6月4日向瀛州兰庭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缴纳购房履约保证金10万元,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 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臧甲已经积极履行自己约定的义务。虽然被告郑丙称其没有在《房产买卖合同》上签字,而是由其兄长郑乙与原告臧甲所签订,但这是由被告郑丙委托其兄长郑乙代理签订的。其委托授权书可予以证实。由他人代理签订合同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房产买卖合同》是真实的,合法的。被告郑丙根据其委托书上仅写明
“全权委托我兄长郑乙前来办理交接等相关手续”字样而不履行承担合同的行为是无法无据。这是由于被告郑丙与其兄长郑乙间授权不明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与其兄应当共同承担继续履行责任。第三人瀛州兰庭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应根据《交易服务合同》承担责任。据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受理,请求法院依法判定原告臧甲 与被告郑丙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郑丙与其兄长郑乙共同承担责任,第三人瀛州兰庭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应根据《交易服务合同》承担责任,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