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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林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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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林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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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林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兴安岭地、林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地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直机关、地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地直机关,是指地委各部委,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大地工委,政协地工委,地区法院,地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地委和地区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差旅费根据类档和定额标准编入部门预算,由部门或单位实行总额控制
,超支不补。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按规定住单间或标准间,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属于党政机关出差定点范围内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不超过300元。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根据《大兴安岭地林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暂行)》,在区内出差不核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帮助安排、租用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