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总社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京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社机关各部局及所属单位以总社本级预算资金列支的国内差旅活动。
第二章公务出差审批
第四条总社机关公务出差实行事项和经费分开审批,同时对各部局基本支出中的差旅费按定员定额标准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第五条出差事项审批由差旅派出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本单位差旅派出事项并在《总社机关差旅事项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单位主要领导出差或请假的,可由本单位其他领导代为审签。
公务出差确需对方单位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对方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出差事项审批应当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经费支出审批和预算总额控制由总社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人员按相关规定审核支出,完备报销手续。
总社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支出标准从严把关。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汽车)
部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允许随行的1位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陪同乘坐部级及相当职务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签转费用和退票费用等特殊开支事项应当在《总社机关差旅事项审批单》中如实说明,经单位主要领导核准后,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1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照安全、经济、便捷的原则选择宾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