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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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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有关规定 本文简介:附件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方法〔试行〕〔2022年12月31日省司法厅浙司〔页 共 12 页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当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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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责申请人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视。
〔七〕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当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
,不面对社会供应有偿法律效劳,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效劳所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第九条
申请人属省级政府部门、省总工会的,应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核准。
申请人属设区的市级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的,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后出具审核看法,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
申请人属县级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初审,签署初审看法后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设区的市司法局进展审核并出具审核看法,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经省司法厅核准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应当刚好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职律师的申请和核准工作在每年的3月、7月和11月进展。
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职律师申请的核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职律师申请的审核工作。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四章
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参加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与律师职称评定;
〔四〕担当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验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公职律师连续任职两年以上的,在辞职、退休或其他缘由不再担当公职律师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可不经实习;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承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视;
〔二〕不从事有偿法律效劳,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效劳所兼职;
〔三〕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与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接着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或者省司法厅认可的其他接着教育培训活动;
〔五〕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职律师的监视管理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是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本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对于不参与业务培训和各项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