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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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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合同]世纪长安终生保险条款
[合同]世纪长安终生保险条款
[合同]世纪长安终生保险条款
世纪长安终生保险条款
第一条 [ 保险合同组成见告义务的, 或因过错未执行如实见告义务,
足以影响本企业决定能否赞同承保或许提升保险费率的,本企业有权排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执行如实见告义务的,本企业关于本合同排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肩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实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错未执行如实见告义务,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企业关于本合同排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肩负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企业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奏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奏效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
不测损害而身死,本企业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死保险金,本合同
停止。
二、自本合同奏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奏效对应日,被保
险人被确诊首次罹患重要疾病,本企业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要疾
病保险金,本合同停止。
[合同]世纪长安终生保险条款
[合同]世纪长安终生保险条款
[合同]世纪长安终生保险条款
三、被保险人生计至六十周岁奏效对应日,本企业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
付生计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奏效对应往后,因疾病或不测损害而身死,本企业按保
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死保险金,本合同停止。
五、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奏效对应往后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罹患重要疾病,本公
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要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停止。
第十一条 [ 保险事故通知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得益人
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企业,不然投保人或得益人应负担因为通知
缓慢以致本企业增添的查勘、检查花费,但因不可以抗力延迟的除外。
第十二条 [ 失散办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散,经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本企业依照裁决所确
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死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还,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
十天内退还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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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世纪长安终生保险条款
[合同]世纪长安终生保险条款
第十三条 [ 保险金的申请 ]
一、得益人申请领取身死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
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死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
明和近来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条。
二、得益人申请领取生计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户籍
证明和近来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条。
三、得益人申请领取重要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近来一次
保险费交费收条和附有本企业指定或认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
检查、及其余科学方法查验报告的疾病诊疗证明书。本企业如以为必需,能够对被
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查验,其花费由本企业负担。
第十四条 [ 责任免去 ]
对以下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死的,本企业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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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或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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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犯法、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奏效或效劳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