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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心得体会
反垄断法心得体会 本文关键词:心得体会,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心得体会 本文简介:反垄断法心得体会朱建明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爱护市场公允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生产资料的购置价格,以保证获得高额利润。法律所制止的或限制的垄断,应以经济学中的概念为根底,是这一经济关系在上层建筑上的反映。经济学的概念,确定了反垄断法的对象。但法律上的探究重点应着眼于垄断的消极后果。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可界定为: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支配或协同行为,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限制其它正值的经济活动,在必须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强调了垄断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特征。法律未规定制止的垄断不属于垄断行为。明显法律上的垄断概念外延要比经济学上的垄断概念要小得多。
依据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概念,可看出垄断具有以下特征:〔1〕垄断行为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经济领域中的少数经营者。〔2〕垄断的目的是限制竞争并获得垄断利润。〔3〕垄断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单独或以联合、合谋方式独占市场,滥用经济优势,获得垄断利润。〔4〕垄断行为具有违法性。〔5〕垄断具有紧要的社会危害性。
二、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法是国家干扰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国家通过反垄断法对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进展干扰的主要动机应当是为了保证各市场经营主体的经济自由和经济同等。对此,美国闻名反垄断专家指出:“……只要存在着对竞争的不正值限制或者对消费中、购置中合理判定的紧要障碍,那么,实际的政府干预就是必要的。这种社会的限制与其说是对自由企业体制本身进展限制,还不如说是用来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










基于上述,我认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得更侧重于由自由和同等同构而成,正义、效益在反垄断法中只是自由和同等的合理延长。正如经济学理论认为,只要存在志向的市场条件-完全的经济自由,帕累托最优效应才能实现。进一步而言,垄断是市场构造和市场行为中的一种缺陷。由于垄断而形成的“进入壁垒”,使得其它更有效率的企业难以进入这个市场进展自由而同等的竞争,进而导致事实上的经济不自由和经济不同等,而这种不自由和不同等又干脆导致了安排效率和生产效率的低下。因而,在垄断局面下,是先有不自由和不同等,然后才有不效率或不经济现象。因此,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定位上应更侧重于法的社会性。详细而言,就是通过维护有效竞争形成和趋向一种自由和同等的环境和观念。
对我国反垄断法而言,在建构价值目标的时候,在参照法的普遍价值和国外反垄断立法的通行做法的根底上,必需充分考虑我国的特别状况。这种特别状况主要表此时此刻:其一,我们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其二,我国是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家。基于此,我认为,对于我国反垄断法而言,其价值目标的立足点应当是一种以经济自由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