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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zhlyb 2014/11/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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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性质:法定行政机关填表时间:2007年5月18日
序号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颁布机关颁布时间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1 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年9月6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年9月6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年9月6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 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年9月6日责令停止使用,罚款。第二十六条: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5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年9月6日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6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年9月6日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罚款。第二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7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计量局 1987年2月1日罚款。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1988年12月29日 1990年4月6日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撤销其认证证书。第二十一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消其认证证书。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9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1988年12月29日 1990年4月6日责令停止销售,罚款。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0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1990年4月6日停止生产,没收产品,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致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主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11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1990年4月6日停止销售,没收产品,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停止其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致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12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1990年4月6日没收产品,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致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13 企业无标生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