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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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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安排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方法 本文关键词:黑龙江省,核定,事业单位,住房,职工
积的,可依据哈尔滨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公产证时档案发票每平方米价格计算个人面积。
十二、职工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后的面积认定
(一)因房屋拆迁用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的安置面积局部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按拆迁规定应增加的超面积局部,由单位出资的,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由职工个人出资的,按个人交纳安置费现金原始收据金额除以该住房房改售房本钱价,核定个人产权面积并扣除后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个人以商品价购置的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二)公有住房拆迁后(含已购置的)职工所获私产房,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三)公有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补偿的,按拆迁时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
十三、私有房屋面积的认定
经继承、赠予取得的私产房,个人全额出资购置、建立的私产房;拆迁时用私有产权相互调换所得的私产房,不计入职工住房面积。
十四、差价换房面积的认定
差价互换住房的,按差价互换前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
十五、集资建房面积的认定
(一)职工个人按综合本钱价参与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二)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在购置公有住房时,集资款冲抵购房款并理顺产权的、多余集资款已退还本人的,集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视为不在集资范围内。
(三)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自愿按购置公有住房政策已理顺产权的,个人集资款按当年综合本钱价核算个人占有面积,剩余公产面积重新计算房改价格,待货币化补贴时扣除。










(四)参与集资建房职工未参与房改购房的,个人集资款按当年综合本钱价核算个人占有面积,公产局部参与房改。
(五)职工通过解困住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新机制住房取得的住房的面积,比照集资建房面积认定执行。
十六、其他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二)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去世后,职工作为实际承租人,无论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承租手续,均计入实际承租人住房面积;两个以上持续运用人共同持续运用(尚未变更承租名义)的,按各自的实际运用面积计入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两个以上持续运用人在持续承租上发生纠纷的,以有关部门判决或裁定的持续承租人和承租面积计入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三)多职工家庭居住一处公有住房的,计入承租人及其配偶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不计人其他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四)职工取得公有住房,承租人已变更到子女名下的,按职工的住房面积核定;超出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上的局部,计人实际居住子女住房面积。
(五)住军产公有住房的军转干部和其他职工,军队允许遵照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计入公有住房面积;不允许遵照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不计入公有住房面积。是否允许出售,凭军队规定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以大军区主管部门出据的证明为准)。










(六)2001年12月31日前单位已出资资助职工购房,职工已购置住房的,按单位实际出资购得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七)2001年12月31日前单位已出资资助职工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