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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取证.docx

上传人:飞鱼2019 2022/5/11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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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取证.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离婚诉讼的取证
离婚诉讼的取证
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
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
往往感到力不从心,离婚证据不好调查收集,或不知从
何下手进行离婚***。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 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
工作也是必须的。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
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
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
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
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
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归对
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二、 离婚案件中,各类证据运用中的特点及应当
注意的问题。
1、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
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
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
保证书、 遗嘱、 借条、 情书等。 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
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书证形式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有个别当事人
的结婚证是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
自到场;或者,结婚证根本就是花钱买回来的,根本不
具备法律效力。这样,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引起一系列
的问题。目前,出现此类问题的地域主要在内地中、小
城市或农村。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
离婚诉讼的取证
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一,
夫妻离婚的合意;其二,财产分割的合意;其三,子女
抚养问题的合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
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
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比如,有的离婚
协议在财产问题上写道: “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这
样写好像已经很具体明确了,但其实是存在很多问题。
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银行存折有哪几种有多少
钱?家具、电器如何分?总不能一人一半吧!只是这样
简单笼统地写上去了,如果一方故意有所遗漏,很难根
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 再如,
有的当事人约定, “一方如果对另一方不忠, 所有共同财
产归另一方所有” 。 那么, 什么是 “不忠” ?如果划分 “不
忠”的标准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能由于约定不明导
致这个条款无效,过错方受不到应有的惩治等等。
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
及诉讼环境的影响, 因此, 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
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不就是太多,加之当
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
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
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
离婚诉讼的取证
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
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
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 MP原音,
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
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
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
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
举出反证。 形象性、 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 因此,
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
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
手段, 因此, 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
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
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
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
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4、证人证言;是批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
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特点:
( 1)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
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
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
离婚诉讼的取证
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
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
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虽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凡是
知情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此类证人
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
( 2)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
由于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