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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平安规程(电力线路)(一)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994-05-01发布 199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 50、周期和检查人。
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安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觉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需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
作票格式风附录A、B)。
动火级别。
各单位应依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急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峻的部位或场所。
(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全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动火审批权限
(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
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
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
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动火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在 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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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需重新检查防火平安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觉不合格或异样上升时应马上停止动火,在未查明缘由或解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平安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 工作必要性;
2) 工作是否平安;
3) 工作票上所填平安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 工作票所列平安措施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和运行设备是否隔绝;
3)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平安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 正确平安地组织动火工作;
2) 检修应做的平安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平安措施和进行平安教化;&127;
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127;
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 检查现场消防平安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平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