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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房地字[2000]5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68号1 / 4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房地字[2000]5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68号)下发以来,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询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询问市场行为起到了肯定的作用。但各地在执行中仍存在着收费标准不统一、乱收费、甚至恶性竞争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限制工程造价,提高脱钩改制后的中介组织担当市场风险的实力,经探讨,确定对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1.   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招投标标书、标底造价,工程概预算、结算以及其它和工程造价询问有关的询问服务收费。
2.   凡经省及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询问单位,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服务业务时,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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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托付方自主确定选择具备相当资质条件的询问单位,工程造价询问单位自主确定是否接受托付。
4.   工程造价询问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严格根据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业务,开展公允竞争,不得实行不正值手段承揽业务。
5.   工程造价询问单位供应询问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允、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托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6.   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各询问单位必需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工程造价询问服务费以工程造价总额为基础,实行差价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详细见附表。
7.   涉外工程项目询问业务,询问单位可和托付方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详细协商确定询问费用。询问单位担当“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服务费。
8.   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询问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以《价目表》的形式公布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服务内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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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凡各询问单位资质应经确认而未确认,独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强迫有关单位或超范围接受服务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进行查处。
10.   各询问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按省政府第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