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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之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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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38号金码大厦 B座9层、 11层、 17层全国统一报名电话: 4006-300-999 2014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之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一)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 57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 590 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 元, 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 元,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 元。见****期工资执行期满后, 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初中毕业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标准, 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 级薪级工资标准, 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 5 级薪级工资标准, 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7 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9 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770 元,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845 元。明确岗位后, 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分别执行 11 级和 14 级薪级工资标准。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 1至2 级。(二)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 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三) 其他新聘用人员, 已明确岗位的, 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相关推荐: 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