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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工作规范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陈永德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工作规范》自发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
根据需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

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

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
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
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告。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
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