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是容器工作压力;如高于50℃时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时,取50℃时丙烷的饱和蒸气压为最高工作压力;如高于50℃时丙烷的饱和蒸气压时,取50℃时丙烯的饱和蒸气压为最高工作压力。
第21条 容器的设计温度应取容器在正常操作时相应的设计压力下壳壁
的最高或最低温度。盛装标准沸点低于或等于-20℃时的液化气容器,壁温受环境气温影响而可能低于或等于-20℃时,其设计温度还应考虑地区最低温度(见附录五)。
第22条 容器的壳体和封头的厚度计算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由于物料的化学反应使其内压增高的反应容器和易燃、有毒、剧毒介质的容器,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3,且屈服点(略)(或屈服强度(略))的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1.6。对奥氏体不锈钢材料,屈服点(略)(或屈服强度(略))的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1.5〔注〕。
第23条 每台容器的探伤检验数量应按第44条表一的规定。选择局部探伤的容器,焊缝系数不应高于如下值:双面焊≤0.85、单面焊≤0.8(加垫板)、单面焊≤0.7(不加垫板)。
第24条 耐压试验应选用液体作为试验介质。由于结构原因。即不能安全地装满水的容器或不允许被试验液体沾染的容器。可采用气体作为试验介质。气压试验之前必须对容器主要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且应增加试验场所的安全措施。
第25条 对剧毒介质和设计要求不允许有微量介质泄漏的容器,必须做气密性试验。试验时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阀门、压力表、液面计等)应安装齐全。
第26条 设计夹套的容器,应在图样上分别注明容器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和允许的内外压差值,并应注明试验步骤和要求等。
第27条 耐压试验时,容器壳体平均一次总体薄膜应力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压试验的应力不得超过所用材料在耐压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90%;
2.气压试验的应力不得超过所用材料在耐压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80%;
计算耐压试验应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包括厚度偏差、腐蚀裕度、壁厚减薄量。对壳程压力低于管程压力的列管式热交换器可不扣除腐蚀裕度),且计入液压试验时液柱静压力。
第28条 内径<1000毫米的反应容器、贮运容器,如不能利用工艺接管通孔检查内部时,应开设检查孔;内径≥1000毫米的容器,如不能利用其它可拆装置进行内部检验和清洗时,应开设人孔。检查孔、人孔的尺寸,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29条 对大型有保温层的容器,必要时,应设计为局部活套式保温结构,以便对焊缝进行检验。
第30条 筒体与封头的连接结构可参照《设计规定》第一篇的附录F“焊接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设计。
第31条 盛装液化气体(液态贮存)的容器设计储存量不得超过下式计算值:
(略)
式中:W──贮存量,公斤;
V──容器的设计容积,升;
(略)──装量系数,一般取0.9容积经过实际测定者,允许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0.95;
(略)──设计温度下的饱和液体的密度,公斤/升。
第32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33条 容器设计单位设计的容器,应有符合标准的总图、受压元件图和主要受压地件强度计算书。中压以上的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当用户需要强度计算书时,设计单位应予提供。
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容器的名称、类别(按第4条)、容积、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主要受压元件的材质、焊缝系数和腐蚀裕度等;
2.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检验要求;
3.除制造技术条件以外的特殊技术要求,如钢板探伤、防止容器产生应力腐蚀的焊后热处理要求和容器安装使用说明等。
第34条 设计图样上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人的签字。对第三类容器的总图应由总工程师或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35条 容器设计的审批和备案。
1.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方可设计容器;
2.部(委、局)专业设计院设计的容器,其中第三类的反应,贮运容器的图样、资料,应报主管部审批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3.省、市、自治区的专业设计院,部直属企业的设计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同级劳动部门同意的单位所设计的容器、其图样应经本单位的总技术负责人审批。其中属于第三类容器的图样、资料,应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容器,还应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4.省、市、自治区直属或省辖市企业,一般只允许设计第一、第二类容器,其图样、资料应经企业的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地辖市企业如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