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居转户》相关指南.doc

格式:doc   大小:92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居转户》相关指南.doc

上传人:ikyilus7 2017/3/27 文件大小:9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居转户》相关指南.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服务指南申办依据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 号)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09]23 号) 申办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 7 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 7 年;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 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 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 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激励条件(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 可不受基本条件中第(1)、(2) 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 5 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 5 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三)最近连续 3 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 倍以上的可不受基本条件中第( 4 )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或连续 3 年聘用本市员工 100 人及以上, 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基本条件中第( 4 )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申报材料一、符合申办基本条件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2 、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3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 本人为集体户口的, 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5 、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 7 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 2006 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地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