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免抵退税收报告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把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列为中央财政收入,并由中央财政独立承担全部出口退税,对外进出口贸易的税收责任、利益和风险全部集中在中央财政上。当时由于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不大,财政负担压力免抵退税收报告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把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列为中央财政收入,并由中央财政独立承担全部出口退税,对外进出口贸易的税收责任、利益和风险全部集中在中央财政上。当时由于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不大,,我国出口退税仅300亿元人民币,占当年税收收入总额不到10%,财政负担压力还不太明显。但随着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这种压力日益显现,2001年全国出口退税总额超过1000亿元,占不含赤字的中央本级支出的34%,退税压力与日俱增。国家不得不采取指标控制办法来按排退税指标。致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及时总现,一方面使一些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出口型企业,税收成本加重,涉税资金占用较为严重。从而限制或妨碍了外向型企业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加重了中央财政负担,使历年欠退税额累积严重,已成为一个较重的财政问题。据统计截止2001年末,国家累计对纳税人出口货物欠退税款超过1000亿元,拖欠退税时期达6到12个月,并且随着外贸形势的越来越好,情况将越加严重。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贸易形势,鼓励和吸引外商在华投资,进一步刺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缓解因内需不足、市场低迷而带来经济增长压力,减轻中央财政退税负担,国家深化了对外贸体制的改革,在涉外税收管理上借鉴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在出口退税制度上的先进管理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税收管理办法,取消了“先征后退”计税办法和出口货物超过企业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的才可以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管理规定。即: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现零税率后,只要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企业可按月计算申报“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不再需要“先征后退”,即不需先视同内销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然后再按出口货物销售额申报退税,从而大大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减轻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指标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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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积极影响
(一)缓解了出口企业资金压力。1994年,我国由于实行税制以后,中央财政用于出口退税资金来源主要是进口环节税收收入,但是前几年由于进口走私偷逃增值税、关税等进口税收情况非常严重,进口环节税收收入增长缓慢,滞后于出口货物退税的增长幅度,退税指标严重不足,大多数企业由于退税不能及时收到,而且出口货物还要视同内销货物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严重占用了企业涉税资金,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量。为了缓解企业的资金困难局面,有的自营出口企业不得不通过外贸收购等到间接出口方式销售货物,这样虽然避免了出口退税难、资金占用时间长的问题,%税款而造成的“超税负”占用资金的新矛盾。随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新修订,依法纳税,应收尽收力度不断加强,企业缓欠税管理日趋严格,原有的对有“应退未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