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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竣工验收法律法规及办件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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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合同法律法规
当简化。
第十条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
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重要工程也可由主管部门或
地市组织。
第十一条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向主持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 15
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其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三、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主持验收单位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市申请验收报告后 15 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
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议程见附录 A)。第十三条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 15 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
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六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四条地方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省计委主持竣工验收工作;国有投资和
国有投资股份占 50%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总概算超过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非生产性项
目总概算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由省计委或由省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市组
织验收;其它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市组织验收。
大中型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一般需要经过初步验收,其它项目是否需要经过初验,由主持验收
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持验收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确定成员单位。验收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计委、建委、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
保、消防、劳动、工会、卫生、土地、档案、统计、质量监督和投资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
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应派代表成立项目
固定资产交接小组。
第十六条初步验收工作组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和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
员组成,名单由初验组织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初验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见附录 C)
第十七条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
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
作分别按附录 E、F、G、H 所列项目进行评分。60 分以下(不含 60 分)为不合格,60—84
分为合格,85 分以上(含 85 分)为优良;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八条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
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
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见附录 I)、项目交付使
用财产明细表(见附录 J)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见附录 K),办理项目
固定资产交接签证(自制)。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 15 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
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章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
验收会议代表查阅,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二十条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凡国家部门有行业建设项目验收规程或办法的,可同时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