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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aishangni990 2022/5/12 文件大小:2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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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
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
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新兴委会审
定的投资方案、投资项目、子基金设立方案等安排资金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市财
政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园区根据长沙市产业发
展规划,建立统一的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库,具体建立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
牵头另行制定。同等条件下投资基金及其参与的子基金优先投资项目库内的企
业。
第三章 支持类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支持类基金指经管委会批准,以投资基金名义对重大产业类项目、重
大科研项目进行阶段性股权投资,吸引此类项目落户长沙。支持类基金所需资金
不受投资基金总规模限制,既可以从投资基金中安排,也可根据拟投重大项目需
要另行筹措。
第十五条 投资基金对重大产业类项目的阶段性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投
资基金可不参与所投项目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可以收取固定回报。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重大产业类项目必须符合长沙市产业发展导
向和落户园区产业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资本金不能低于投资总额的 20% ):
亿美元,内资重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
于 10 亿元人民币;
2015 年起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 2 亿美元,内资重大项目
自 2015 年起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高新技术项目投资规模按 50% 计算。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重大项目不低于35 万美元/亩,内资重
大项目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亩;
(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重大项目不低于50 万美元/亩,内
资重大项目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亩;
(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亩。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除外。
经研究确定的代表国际尖端水平并有望形成新产业的重大项目,可不受基本条件
约束。
第十七条 支持类基金运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拟支持的项目原则上由各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推荐,并向管委会办公
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额度(包括测算依据)、投资年限、
退出方式和相应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