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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救护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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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救护车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洛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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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救护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洛市救护车辆的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医疗卫生单位救护车辆行车安全,保障广
商洛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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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救护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洛市救护车辆的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医疗卫生单位救护车辆行车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急救服务及时、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商洛市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辆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救护车辆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以及运送血液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救护车辆的配置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护车装备及维护
第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急救救护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设备:
1、诊箱:内含插管箱、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四头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供氧系统:便携式氧气瓶或氧气袋,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
药品柜:放置各种抢救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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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验,审验合格方可运营。
第九条 救护车按规定报废后需要更新的,必须到市卫生局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救护车更新审查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救护车必须服从市卫生局和商洛市急救中心的监督、管理、指挥和调度,不得以车况为借口拒绝出车。各医疗单位救护车只作医疗救护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不得将救护车擅自转借或承包、出售,严格杜绝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各医疗卫生单位救护车的数量、车牌号和车载通讯设备必须报市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登记,以备检查和调配。
第十一条 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开车,严禁无驾驶资质人员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将救护车辆交非驾驶人驾驶,严禁疲劳驾车,严格按规定使用警报器和任务灯。
第十二条 救护车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 并随时处于应急状态。值班司机接到急救指令后必须立即出车。使用救护车时必须详细登记出车时间、事由、人员等。救护车辆应定点停放,应设有专用车库,严禁驾驶员带车回家,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认真筛选聘备具有五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