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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子盈余公积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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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子盈余公积金.doc

上传人:z5c8t46 2017/3/28 文件大小:1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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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子 1 在房地产转让中, 买卖双方达到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 表面上签订房屋赠予合同, 并办理赠予公证书, 但私下却交付房款。 2 甲和乙两个商贸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 甲以货币投资, 乙以营业用房投资, 但约定甲不参加经营, 不承担风险, 乙向甲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 20% 的利息。比例是典型的“名为联营, 实为借贷”, 即以联营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活动的非法内容,其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 1 、案例一:以符合《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合法形式,掩盖违反《招投标法》和《建筑法》规定的非法目的。甲公司系大型国有独自公司,为了开发建设某工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外进行了公开招标。在招标过程中,乙公司通过合法程序中标。甲公司与乙公司按照招标和中标文件订立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 甲公司并不愿将该工程发包给乙公司,而是希望发包给具有同等建设企业资质的丙公司。通过三方私下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丙公司。三方的上述目的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但是,三方采取了以下合法形式来规避上述法律规定来掩盖其非法目的: (1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协议》,在该合同内约定: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乙公司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施工义务债务。(2 )由于《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没有对保证人所担保的合同主债务作出禁止性规定, 也没有规定合同主债务必须是支付货币或者交付商品等金钱债务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上述《担保协议》具备了合法形式。(3 )在合同履行中,乙公司借故未履行施工义务,甲公司对乙公司发出了履约书面通知无果。因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施工义务的情况下,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履行施工义务,从而使得实际的施工单位成为了丙公司。(4 )三方继续完善其合法形式,由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了乙公司。甲公司付款后,丙公司依照“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律规定,通过对乙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形式进行追偿。乙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后未提出异议,并且按照丙公司的要求承担了付款的义务。由此可见,三方当事人采取了担保合同、支付令等合法形式,掩盖其违反《招投标法》和《招建筑法》的非法目的。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致使公平、合法的招投标活动因丙方的非法利益而遭到否定,损害了招投标过程中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国家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案例二:以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法形式,掩盖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非法目的。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