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5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议论经过,
2015年1月现予宣布,自
23日经国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
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够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地区内展开出门职业健康检查。出门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知足放射防备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该任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见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该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见告劳动者。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该见告劳动者本人并实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该实时见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靠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该成立职业健康检查
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留时间应该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
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该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见告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察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察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拟订年度监察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察检查工作。监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例、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的类型和项目展开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出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见告情
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许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该起码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察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平时监察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察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许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该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展开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