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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所破产重整业务心得.docx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22/5/13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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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所破产重整业务心得.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律所破产重整业务心得
福建厦门兰花香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心得
前言
2008年底至2010年初一年多的时间里,笔者连续接触了3起破产重整案,即常熟a公司重整案、海沧b公司重整案、c上市公司重整案,或作为债行为。债务人债务风险显现、资金链断裂的时候,银行通常先下手为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扣划债务人银行账户资金,如常熟a公司重整案中,银行扣划债务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达4亿元之巨。银行单方扣款行为,是否需要申请撤销以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不无争议,而管理人未请求撤销的理由通常是该等扣款可以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找到法律依据。
3、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4、停工容易复工难,管理人接管后,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要想方设法维持或恢复生产,以稳定员工,留住客户,维持市场份额,为重整创造有利条件。
(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需自觉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实施的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管理、处分行为,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债权人委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有权要求管理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应当接受监督,拒绝接受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法院作出决定。
(四)重整期间,需要注意债务人财产方面的“与众不同”的法律规定
“与众不同”之处见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76条、第77条,依据该等规定,破产重整程序具有中止破产别除权行使的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恢复行使);与别除权必须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之前不同,允许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所需的借款设定担保,成立新的别除权;破产取回权的行使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禁止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心得体会
二、债权申报、审查及债权确认是关键
(一)债权申报期限有愈来愈短的趋势
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鉴于《企业破产法》第57条规定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鉴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最长期限仅9个月,故目前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有愈来愈短的趋势,以提高重整案件的效率。如c上市公司重整案为45日。再如“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从立案受理到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历时仅106天,其债权申报期限仅为40日。
(二)值得特别注意的几类债权
1、职工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之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属于免申报的特殊债权。
2、提出重整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债权人已在申请时提出债权清偿要求和相应证据,无须再申报债权。
3、税收债权。税收债权是否申报,《企业破产法》未作规定,有待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解决。有学者认为应当申报,有学者主张可以不予申报,“可以考虑由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会计账目直接列入债权表,并向债权人公布。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时,债权即得到确认,有异议时则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1]海沧b公司重整案中,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夕,突然半路杀出一个程咬金,税务机关此时通知管理人税收债权数额达600万元之巨,要求补充申报,管理人措手不及,重整几乎因之夭折。笔者以为,法律未像对职工债权那样明确规定税收债权不必申报,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要求申报债权。管理人亦应与税收机关加强沟通,以便对税收债权心中有数。
4、工程类债权。债务人如有在建工程,或工程竣工但尚未验收、结算,承包人通常会申报工程债权,对待该债权,必须注意以下两点:(1)债权申报数额通常较大,必须慎重对待,通常以工程量审计结果厘定的工程价款,作为债权数额审查依据,存在争议的,以债权确认诉讼的方式解决。(2)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等规定,严格审查工程竣工时间、优先权的行使、工程价款的范围,以厘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疑义的,以债权确认诉讼的方式厘清。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大多数债务人被法院裁定重整之际,已是官司缠身,大量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判决或裁决,债权人可以依据其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的债权数额进行申报。因债权尚未确定,依照法律规定,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6、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