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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波大学文件
宁大政〔2005〕81号
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确保学校完成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办法。预科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各类***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年,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其察看期至毕业时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结束察看;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结束察看,但不能少于原察看期的二分之一;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已造成恶劣影响或顽固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因违法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抢夺、敲诈***,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财物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或虽不满300元,但多次作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诈骗、抢夺、敲诈***、抢劫等手段作案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窃得财物,按本条第一款从重处分。
(四)为作案者把风、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和销赃者,按本条第一款从轻处分。
(五)偷窃公章、证件、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盗窃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用他人电话卡等有价消费卡,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七)将他人遗忘物或丢失物占为己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明知赃物而购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冒领存款、汇款或其它钱物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价值不足3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