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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及防暑措施
一、高温作业
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高温作业是指在高气温、或有猛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样气象条件下,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原定义:工作场全 依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削减高温时段作业。如:实行小换班,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适当提早上午工作时间和推迟下午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进展室外高温作业等。对家远的工人,可支配在厂区临时宿舍休息等。
五、我国法律、法规、标准对高温作业的相关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书目》中第四类:物理因素,规定了高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中暑,并列举了存在高温作业的行业64种。
(二)卫生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书目》中有10大类115种职业病,其中第四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第一种即为中暑。
(三)《职业安康监护管理方法》中具体规定了高温作业上岗前、在岗期间安康检查的工程,职业禁忌症(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及从事高温作业安康体检的周期(1年)。
(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1 应优先接受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依据其具体条件接受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退高温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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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依据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条件,通过接受工程限制措施和必要的组织措施,如削减生产过程中的热和水蒸气释放,屏蔽热辐射源,加强通风,削减劳动时间,改善作业方式等,。对于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依据实际接触状况接受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3 应依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高温作业厂房的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高温作业厂房平面布置呈“L”型、“Π”型或“Ш”型的,其开口局部宜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
.4 高温作业厂房宜设有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宜便于开关和清扫。
.5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的下端距地面不宜>,以便空气干脆吹向工作地点;冬季须要自然通风时,应对通风设计方案进展技术经济比拟,并依据热平衡的原那么合理确定热风补偿系统容量,进气窗下端一般不宜<4m;假设<4m时,宜接受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
.6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高温作业厂房应有足够的进、排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7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长边作为外墙。假设四周均为内墙时,应接受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的措施。
.8 热源应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接受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方;接受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热源布置应便于接受各种有效的隔热及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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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置应按车间气流具体状况确定,一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10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依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条件接受有效的隔热措施,如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工作人员常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外表平均温度不应>40℃,瞬间最高温度也不宜>60℃。
.11 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接受降温措施。
a〕接受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限制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 带有水雾的气流风速为3m/s~5m/s,雾滴直径应<100μm;
—— 不带水雾的气流风速,劳动强度I级的应限制在2m/s~3m/s,II级的限制在3m/s~5m/s,III级的限制在4m/s~6m/s。
b〕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符合表1的规定。
热辐射强度
〔W/m2〕
冬季
夏季
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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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速〔m/s〕
温度〔℃〕
风速〔m/s〕
350~700
20~25
1~2
26~31
~3
701~1400
20~25
1~3
26~30
2~4
1401~2100
18~22
2~3
25~29
3~5
2101~2800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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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4~28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