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
万州府〔2009〕275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困难群众
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9〕314号)及其它相关法规和社会救助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日常生活中遭遇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经自身努力和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无法摆脱困境的城乡困难群众。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区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的合规使用。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审批、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台帐和个人档案。
村(居)委会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办接受救助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为本辖区内以下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三无”人员;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五)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超过3万元以上),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3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超过2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2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