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日照分析
【摘要】建筑日照是根据阳光原理和日照标准,研究日照和建筑的关系以及日照在建筑中的应用,是建筑光学中的重要课题。通过探究现行规范关于建筑日照的相关规定,根据目前日照分析工作的情况,总结出当前建筑日照分析工作中存在的突根据建筑日照的要求在棒影轨迹图上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和间距;或在建筑物位置和间距确定后求出日照延续时间。按照在一定时间内使房间的相应部分获得必要日照的原则,确定窗口大小和位置。炎热地区民用建筑如室内气温在29℃以上,日照度大于240千卡/米2,,室内的时间超过1小时,为防止室内过热和眩光,应采取必要的遮阳措施。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如恒温恒湿室、易燃品仓库等,要另行采取防热措施。
如果建筑物体形、朝向和间距不能满足日照要求,须进行日照调整。日照调整主要是解决室内过热和眩光,大体可采取遮阳和折射、扩散两种途径。为达到折射、扩散的目的,窗户玻璃常采用半透明材料,如玻璃钢、乳白玻璃等,以减小日照阳光的强度;采用断面为棱形的玻璃或玻璃砖,也可改变阳光投射方向,避免阳光过大,并可保持较高的采光效率。
四、现行的规范及法律条文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1规定(见表1);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 h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h的标准。
2、《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2个获得日照。
(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第四章第四节第四十三条(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4)物权法(2007年)第七章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遮挡建筑的范围和遮挡建筑的确定:
以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北面界线为与被遮挡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的太阳方位角控制线,,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楼盘的开发权利,拟建建筑物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该进行模拟重点分析。
五、存在的问题
1、标准不统一,缺少相关的技术解释地方日照标准和国家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些城市的地方标准明显低于国家标准,造成双重标准,致使目前的建筑日照问题突出。例如:某城市多层住宅采用日照间距系数法来确定建筑间距,,经过日照软件分析,仍有个别窗口不满足国家大寒日日照标准。
此外,国家规范直接规定到居室的窗口,可以有效保证每一居室的日照质量,但是带来了计算的复杂性和判断的不确定等问题。尤其在旧城改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