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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PP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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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PPT.doc

上传人:经典书馆 2017/3/29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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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PPT.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以及实践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培养, 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创新的热情,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设立创新学分,并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创新实践活动创新学分的认定工作。第二条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并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第三条为规范创新学分的管理,学校决定将创新实践活动纳入课程体系, 建立创新学分认定的标准。根据学生在创新实践活动中的表现,给予不同的学分, 当学分大于或等于 4分者,成绩记为“优秀”,学分小于 4分者,成绩记为“良好”,成绩与相应的学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创新实践》课程一栏中。学生取得创新学分,不纳入课程绩点计算。第四条创新学分认定的创新实践活动的范围: 1、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专业竞赛; 2、校“大夏”大学生科研基金、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项目等课题研究活动; 3、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作品和成果(科研成果、发明创造) 4、校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类科技或学术文化节(周) 5、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第二章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第五条参加各类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的获奖者,根据《各类竞赛活动创新学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一),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分值。第六条参加并完成结题的校“大夏”大学生科研基金、实践创新基地项目等课题研究活动的学生,根据《本科生科研项目创新学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二),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分值。第七条在校期间、以我校名义、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学生,根据《公开发表的作品创新学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三),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分值。第八条在校期间、有科技成果(产品、软件、课件等)和发明创造(设计、商标、专利等)研制和转让的学生,根据《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创新学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四),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分值。第九条参加学校及学校以上的单位组织的科技或学术文化节(周)以及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并获奖的学生,以所获得的各类竞赛、各类奖励等级为依据,参照《各类竞赛活动创新学分评定标准表》、《公开发表的作品创新学分评定标准表》、《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创新学分评定标准表》的要求申报创新学分分值。第十条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学分分值; 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学分,不重复奖励。但不同类别的创新学分可进行累加。第三章创新学分的申报、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学校每学期初受理创新学分的申报工作。凡符合获得创新学分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教务处网站下载)(每学期第二周)。第十二条经指导教师同意,将《华东师范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有关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至所在院系,所在院系审核公示,报教务处审批(每学期第三周)。第十二条学生的创新学分申请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的校长审定批准后予以公布,教务处将获得创新学分的学生名单和申请表一份返回各院系,由学生所在院系将批准获得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创新实践》课程一栏中。第十三条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分值,并根据《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按弄虚作假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四章创新学分的作用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