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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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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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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疆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实践与技能学分实施办法》(新大校字[2005]171 号)已设立创新学分,为规范创新学分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创新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实践技能训练, 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学科竞赛、科技设计制作、学术活动、技能培训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物化成果或创新过程训练,经学院审定批准给予认定的学分。第三条学科竞赛主要包括: 国家级、区(部)级、校级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英语等基础课程竞赛; 国家级、区(部) 级、校级的各类大学生专项科技竞赛( 如挑战杯、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等) ;经学院认可的除上述学科竞赛外的其他学科竞赛。第四条学术活动主要包括: 进行相关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或科研实践训练项目, 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或创新过程训练。第五条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学生参加行业操作技能培训获得的计算机类证书、外语证书、国家汉语水平证书、国家级注册水平(资格)证书、操作技能和文体类等证书。第六条除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学校批准的专项实践训练项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社会实践及科技创新实践方案”项目、行业证书类或专业证书类、经教务办审核认定的其他实践训练活动或项目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创新学分: (一)未经认定出版物所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二)未经教学( 或活动) 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三)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 或项目); (四)证明材料不全者; 第七条从 2008 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学生在毕业前至少获得2 个创新学分, 否则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第二章创新学分的申报、审批程序第八条凡符合获得创新学分条件的学生,在学院领取或从学院网页上下载《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填写一式一份,并连同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每学期第十五周前交教务办审查。社团或公益活动,可直接以班级单位向教务办报送初审材料。第九条教务办每学期第十八周认定创新学分。认定通过者,由教务办负责记载创新学分并录入成绩。第十条凡在创新学分申请或认定中弄虚作假者, 学生取消已取得的学分, 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教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者给予教学事故处理。第三章创新学分的用途与记载第十一条本科生取得的创新学分,可以冲抵专业培养方案中跨专业选修课和公共任意选修课的学分, 但冲抵总学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8 学分; 超出部分的创新学分,可以作为超修学分记载。超修学分大于 6 学分者, 在评优、评奖等方面可以作为优先推荐条件。第十二条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 CET —4 )合格证或总分在 425 分( 710 分制)以上的,可以冲抵在校所有大学英语课程未取得的学分,该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第十三条非汉语专业民考民本科生取得全国汉语水平考试( HSK )成绩九级以上的,可以冲抵在校所有汉语课程未取得的学分,该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第十四条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NCRE ) 一级合格证的, 可以冲抵在校计算机文化课程未取得的学分;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NCRE ) 二级合格证的, 可以冲抵在校计算机类课程未取得的课程学分,该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