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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2013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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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2013版)
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医疗机构选址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便民原则。医疗机构选址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当地居民就医。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少的地区开办医疗机构。
(三)坚持放开市场和有序竞争相结合原则。按照医疗行业的发展规律,合理布局医疗机构,既要放开市场又要避免医疗机构过分集中设置。
(四)协商原则。设置医疗机构应征询医疗机构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做好有关协商和解释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所进行的选址。
三、基本要求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执业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应有相对固定的服务人口和适当的服务范围,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以方便提供服务、保持有序竞争。
:医务室服务人口500人以上、诊所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社区医院服务人口5万人以上、专科医院或二级综合医院服务人口30万人以上、三级综合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50万人以上。
:在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应保持一定的步行距离(可用Google Maps谷歌地图直接进行测量):新增诊所或门诊部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为500 米、新增医院与现有医院之间的距离为1000米。
,对前述第1、2条规定可以适当放宽:
(1)本市离退休和已辞职的专家(副主任医师以上者)本人申请设置诊所、门诊部并担任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且亲自在该医疗机构坐诊。
(2)国内著名专家(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附属医院科主任、国家级临床类学会、协会主委或副主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在深自营医疗机构。
(3)国内外著名大学医学院校(卫生部部属院校、国家211工程建设院校、所在国(地区)排名前10名的国外医学院校、省内院校包括南方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广州医学院)在深兴办医院;
(4)国际国内具有医疗机构连锁经营经验的机构(连锁经营医院时间3年以上、医院数量在5间以上或诊所门诊部数量在20间以上的)在本市开设连锁医疗机构;
(5)国内中医药著名品牌经营机构且具有突出特色、社会认可和政府扶持的机构自营中医类医疗机构。
(6)设置以开展非基本医疗服务如医疗美容服务等为主的医疗机构。
(7)设置无相同诊疗范围且可优势互补的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