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死亡证明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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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作为一种法律证据提交公安、司法部门。4、越来越多地用于保险、遗产等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公证,成为其必备的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死亡医学证明书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后表现,则应填写为:陈旧性肺结核→肺纤维化 错误填写为:肺纤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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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情况的报告
孕产妇死亡 应报告死者的妊娠状态,尽量明确报告从死亡到妊娠结束的时间(以天为单位)。孕产妇死亡分为两种情况:直接产科原因(由于妊娠状态下的产科并发症,操作不当导致的死亡)和间接产科原因(由于妊娠状态加重了其他疾病而导致的死亡)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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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孕产妇死于直接产科原因,应进一步报告最根本的死因;如果孕产妇死于间接产科原因(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脑血管病等),则需要同时报告孕产妇情况和其他系统的致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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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产后出血为常见的直接产科原因,医生应尽量报告造成产后出血的原因,如胎盘滞留、胎盘早剥或其他。
如:某孕妇有糖尿病,因妊娠加重了糖尿病,后发生酮症酸中毒死亡。可填写为:妊娠并发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不应填写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 如果孕产妇由于恶性肿瘤死亡或是由于意外事故死亡,应着重报告恶性肿瘤和意外事故,其孕产妇情况可以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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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异常 填写时应写明是“先天性”,同时注意报告病变的部位、畸形的器官、功碍等情况。
如:患儿因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而死亡,应填为:Ι(a)法洛四联症 不应填写为:先天性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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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先天异常成为婴儿被放弃治疗或放弃喂养的主要理由时,应明确报告先天异常情况和是否为放弃喂养。
如:某患儿因唇腭裂被父母遗弃,后死亡。正确填写为:唇腭裂→父母遗弃 不应填为:唇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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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病 指致死疾病起源于围产期“妊娠28周至出生后未满7天”。
●如果医生认为致死疾病发生在围产期以后,则可以不考虑围产期的情况。
● 一般超过一周岁的儿童不再考虑围产期的情况。
●要报告特异性的疾病名称,尤其是有些情况一般不能作为根本死因,需要报告特异的疾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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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早产、窒息等一般不能作为根本死因,应该进一步报告是否曾有下列疾病,如:肺透明膜病,极低体重儿;脐带缠绕导致的新生儿严重的出生窒息等。
不应填写为:早产儿、重度窒息等。
● 当有多种疾病共存,医生又无从判断其顺序关系,则应遵从“先重后轻”的原则,即先报告严重的疾病,后报告一般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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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的报告 应注意其性质、诊断依据和原发部位。
●性质:恶性、良性、动态未定或未知。
●诊断依据尽量以手术、病理诊断为主,不要只根据临床表现或化验结果下诊断;如果有肿瘤组织形态学的诊断,要同时报告。
●要报告原发部位,有多个原发部位时,且多个部位不处于同一个器官系统,则编码到独立的多个部位的(原发性)恶性肿瘤(C97),除非它们都能分类到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恶性肿瘤C81-C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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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继发的则必须明确写出“继发性”,同时还要报告原发部位。
●原发部位未知,编码到部位未特指的恶性肿瘤或有形态学类型但部位未知的恶性肿瘤
如: 假粘蛋白腺癌→转移性癌 编码到卵巢恶性肿瘤(C56),因为在字母顺序索引中把未特指部位的假粘蛋白腺癌指定为发生在卵巢。
如:Ι(a)膀胱癌 Π原发性肾癌 编码到肾恶性肿瘤(C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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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Ι(a)胃癌 (b)乳腺癌 编码到独立的多个部位的(原发性)恶性肿瘤(C97),因为提及了两个不同的解剖部位,而且一个原发恶性肿瘤由于另一个所引起是不可能的。如果认为两者中有一个更为严重,选其一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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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Ι(a)前列腺转移性癌 (b)皮肤转移性癌 编码到部位未特指的恶性肿瘤(C80),因为前列腺转移性癌不可能由于皮肤转移性癌引起,它们都有可能由于一个未知原发部位的恶性肿瘤扩散所引起,它本应记载在(C)行上。
●传染病和恶性肿瘤当两者同时被报告时,由于化学疗法对免疫系统的影响,肿瘤病人易死于传染病,因此常选择恶性肿瘤为根本死因,但除外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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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和循环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可以引起许多急性或致命性循环系统疾病,以下几种为不可能:风湿热和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除非由于内分泌肿瘤、肾性肿瘤和类癌瘤引起)、心绞痛、慢性缺血性心脏病、动脉粥样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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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和中毒 要同时报告致死的临床表现和外部原因。
(1)临床表现 如性质(骨折、脏器损伤、烧伤、触电) 具体部位(头颅、胸腹、四肢) 程度(轻、中、重) (2)外部原因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