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TSGD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管规
TSGD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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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业管道管规
(四)海上设备和矿井井下的管道;
(五)移动设备上的专用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六)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
(七)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八)城镇市政公用设备的管道;
(九)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的管道和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
(十)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范围的管道。
第六条管道元件的制造以及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下同)、改造、维修、使用和查验检测,应该履行本规程。
各级质量技术监察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监察本规程的履行。
第七条本规程是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公司内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程合用范围内的管道按照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毒性程度、腐化性和火灾危险性区分为GC1、GC2、GC3三个等级。
管道级别以及介质毒性程度、腐化性和火灾危险性的区分见附件A。
第九条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的技术要求不切合本规程时,应该在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形式试验或许技术判定,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
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察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许技术机构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试用。
第十条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和查验应切合GB/T20801-2006《压
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许外国标准时,应该先将其转变为公司标准或许工程规定。对于GC1级管道还应该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技术组织或许技术机构进行评审。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管道设计、安装和查验。
第十一条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定期查验的无损检测人员,应该取得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并且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无损检测工作。
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定期查验的无损检测机构应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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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批准证》。
第十三条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焊接的焊接人员(以下简称焊工),必须取得焊工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担当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该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章管道元件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管道元件标准件的设计压力应该切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非标准件的管道元件还应该有设计计算书和图样。
第十五条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该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对其产品制造过程的监察查验。
第十六条管道元件制造,应该有设计(技术)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并且切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管道组成件的制造,应该切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其制造过程中的焊接(包括补焊)应该采用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并且由持证焊工进行施焊。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术考试应该切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该按照管道元件的供货批量,提供盖有制造单位质量查验章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推行监察查验的管道元件,还应该提供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察查考证书。
管道组成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一般包括产
品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履行标准等(详细格式见附件B)。质量证明书除包括产品合格证的内容外,一般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材料化学成分;
(二)材料以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
(三)热办理状态;
(四)无损检测结果;
(五)耐压试验结果(合用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或许合同有规定的);
(六)型式试验结果(合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
(七)产品标准或许合同规定的其他查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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