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昆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我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科〔2010〕389号)、《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钻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规〔2010〕6号)、《昆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市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机构实行推荐制度。按规定应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的项目均应由推荐名录中所列机构承担旁站监督。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机构所从事内容含现场勘察作业旁站监督和土工试验监督。
第四条根据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工作量,遵循循序渐进和逐步放开的原则,对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五条委托单位应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机构名录中选择。
第二章推荐条件
第六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机构的能力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且具有一类土工实验室。
2. 机构应设旁站技术负责人,其应具有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
3. 机构应配备相对充足的旁站监督人员,能够满足监督的要求。旁站人员应具有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3年及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旁站人数不得少于8人。
4. 在我市已连续从事5年工程勘察,且未有不良记录,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
第三章申报资料
第七条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工作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文件);
4. 法定代表人、旁站技术负责人、旁站人员的简历及任命(聘书)文件及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和社保关系证明材料;
5. 近五年来本机构已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项目情况(附委托合同书);
第四章评审推荐程序及考核
第八条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推荐一次,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的材料、人员及能力进行评审,择优推荐,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
第九条推荐名录的有效期暂定为一年,每年年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推荐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机构在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及新申报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机构的能力进行重新核定。
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机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旁站机构的业绩及社会信誉。
(二)旁站监督工作及报告质量情况。
(三)旁站监督人员到位情况。
(四)重大违规事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情况。
第五章业务承接和实施
第十条列入推荐名录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旁站监督业务,受委托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机构不得与承接项目勘察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在旁站监督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旁站委托合同,并同勘察合同一起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一条承接勘察旁站监督的机构不得将承接业务分包、转包。其收费参照相关标准由建设单位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单位商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中将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旁站机构承接业务后,应编制工程勘察监督方案,明确旁站人员。
在旁站项目进行现场勘察作业时,应与勘察外业工作同步进行。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旁站:
(一)工程勘察单位和钻探劳务单位的资质、作业人员身份和从业资格。
(二)外业作业质量及设备情况。
(三)外业作业原始记录,包括:勘探定点、控制性坐标及控制点的来源;钻探工作量及钻孔单孔孔深;各孔回次进尺、岩芯长度及采取率;各孔是否观测过初见或稳定水位及采取地下水试样(含地表水)数量;各孔采取原状及扰动土样数量;各孔采取岩石试样数量;各孔进行原位测试类别及数量等。
(四)原状土样的密封及运输过程中的保护措施。
(五)勘察设计方案或勘察大纲编制和执行情况。
必要时,随机抽取不少于土样的5%,由旁站监督机构对土样进行常规参数复检。或对旁站勘察项目的土工试验进行跟踪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担土工试验单位的资质及人员持证情况;
(二)土样及留样存放情况、土工试验情况及设备情况;
(三)土工试验的原始记录质量。
第十三条旁站员有权督促勘察外业作业单位及其勘察人员、土工试验承担单位及其土试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勘察作业,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旁站项目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单位提交《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督报告》,并向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昆山市勘察设计协会备案,并对旁站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