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方法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适应多形式、多层次就业需要,拓宽就业渠道,标准各类劳务派遣企业和接纳、年龄、使用时间等,并妥善保管。实际用人单位应按月将所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考勤考核等资料如实反应给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应当认真核对并保存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如发生工伤事故,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做好工伤申报认定工作,并承当派遣协议约定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义务。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承当的税费外,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劳务税和其他经营税费等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企业也可以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代为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实际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应当由劳务派遣企业直接发放。
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企业应领先行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多头开户,不得以农村社会保险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实际用人单位如与劳务派遣企业在派遣协议中约定代为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应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代扣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时将代扣的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转给劳务派遣企业,催促其依法缴纳。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催促实际用人单位履行劳务协议。实际用人单位未按派遣协议和劳务协议约定承当对劳务派遣人员义务的,由劳务派遣企业承当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义务。
实际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过程中存在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承当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和实际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企业和实际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对以下资料保存备查,并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一〕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
〔二〕身份证复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印件;
〔三〕劳动合同书;
〔四〕工资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
〔五〕考勤、考核资料;
〔六〕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凭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备案的其他资料。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相关资料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或实际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