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一、投诉启动供应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书。二、供应商投诉受理(一)初步审查 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 )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4 )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 )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 )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 )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 )提起投诉的日期。 3、投诉书应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 应由本人签字; 投诉人为法人或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2 4、投诉人提交投诉书, 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5、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宜, 应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 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6 、投诉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宜, 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在证明材料文件上签字盖章。(二)受理意见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投诉进行初审后,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受理意见: 1 、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且投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并通知投诉人; 4 、投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初审阶段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视为未提出投诉。(三)财政部门初审应在收到投诉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之日。对受理的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登记表》; 对不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3 不予受理告知书》; 对转送的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向接受转送财政部门和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三、投诉处理(一)对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和《作出说明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应在收到投诉书副本和《作出说明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二)暂停采购活动对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被投诉人或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并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或采购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三十日。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之前, 不得进行采购活动。(三)审查。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提交的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应在***前向被调查人送达《***通知书》。***应至少由两人以上进行, 并填写《***笔录》, 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或者捺印, ***中调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由个人或者单位予以确认。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当面质证的,应在质证前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质证应由两人以上主持, 质证过程应记入《质证笔录》, 投诉人、 4 被投诉人、主持人应在《质证笔录》上签字或者捺印。在笔录上签字或者捺印,调查人、主持人在笔录尾页签字或者捺印即可,被调查人、参与质证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逐页签字或者捺印。财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四)评议。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查过程中的证据、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处理意见进行评议。评议应形成《评议笔录》, 参加评议并发表意见的, 应在笔录尾页上签字;拒绝签字的,记录人应在笔录上注明;没有发言的,可以不在笔录上签字。(五)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自愿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请求,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财政部门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四、送达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五、公告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 5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