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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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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主要监督管理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审查批准或者备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Date
24
VWFC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Date
25
VWFC
个人汽车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资质)
(二) 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能力)
(三) 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财产)
(四) 个人信用良好;(信用记录)
(五) 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首付)
(六) 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Date
26
VWFC
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机构汽车贷款
Date
27
VWFC
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
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
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
Date
28
VWFC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Date
29
VWFC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一、总则部分
Date
30
VWFC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 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
二、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条件
Date
31
VWFC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调整业务范围;
改变组织形式;
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修改章程;
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合并或分立;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三、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Date
32
VWFC
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定期存款;
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向金融机构借款;
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 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
Date
33
VWFC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率≥ 8%,核心资本充足率≥ 4%;
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资本净额的15%;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资本净额的50%;
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