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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三期鉴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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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三期鉴定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三期鉴定标准发布日期: 2012-12-28 作者: 徐次文律师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沪司鉴办[2008]1 号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 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 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休息期休息期( 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 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 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 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 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头皮损伤 头皮擦挫伤 2 头皮擦挫伤:休息 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 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 15-60日,营养 7日,护理 1-7日。骨膜下血肿:休息 7-30日,营养 7日,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 30-60日,营养 15日,护理 1-15日。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 :休息 15-30日,营养 1-7日, 护理 1-7日。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 :休息 15-60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日。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 :休息 15-30日,营养 1-7日,护理 1-7日。撕脱面积≥20cm2 :休息 30-60日,营养 7-15日,护理 7-15日。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 90-120 日,营养 60日,护理 30-90 日。 颅骨骨折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 30-60日,营养 15-30日,护理 15日。手术治疗:休息 60-120 日,营养 30日,护理 30日。 颅底骨折颅底单纯骨折:休息 30-90日,营养 30日,护理 15日。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休息 60-120 日,营养 30日,护理 30日。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休息 90-120 日,营养 60日,护理 30 -60日。 脑损伤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脑震荡:休息 30-60日,营养 15日,护理 15日。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 30-90日,营养 30日,护理 30日。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 90-180 日,营养 30-60日,护理 30-60。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 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 30-90日,营养 30日,护理 30日。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 90-180 日,营养 30-60日,护理 30-60日。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休息 90-180 日,营养 60-90日,护理 30-90日。 3 脑损伤后遗症 外伤性癫痫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日,护理 240 -270 日。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日,护理 180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