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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行永续债为例探讨永续债分类与计量.doc

上传人:熙凤 2022/5/15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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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以中行永续债为例探讨永续债分类与计量
【摘要】2019年初,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随后,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对永续债发行人及持有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永续债的会计分类以中行永续债为例探讨永续债分类与计量
【摘要】2019年初,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随后,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对永续债发行人及持有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永续债的会计分类与计量受其票面具体条款的影响,不同条款的永续债可能以不同的分类进行会计计量。本文以中行永续债为例,探讨中行永续债在发行人和持有人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分类与计量。
【关键词】永续债 会计分类与计量 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9年1月29日,中国银行(下称“中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总额为400亿元人民币的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下称“本永续债”)。永续债为混合型债券工具,同时兼有“债性”和“股性”。本文将从发行人和持有人的角度分别对其会计分类与计量进行探讨。
对于发行人来说,永续债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判断其应当归属于权益还是负债。中行发行本永续债的目的是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因此其发行条款是参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中,对资本工具合格的标准进行设计的。虽然名称中带有“债”,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但特殊的发行条款使其不能简单地划分为负债。对本永续债,中行有权取消其派息且不构成违约,触发特定事件时,中行亦有權对其本金进行减记且不构成违约。这些条款并不会在单纯的债权类金融工具的发行说明书中出现。
对发行人来说,财政部2014年3月发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和2019年1月发布的《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十分具有参考意义。前者为应对当时我国金融市场上明股实债泛滥的问题,根据股权和债权的实质对股权和债权进行会计上的分类提出标准。该规定明确,若发行人对于金融工具不存在支付本息的义务,那么金融工具可计人权益,否则计入负债。后者则是以前者为依据,为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标准:对于发行人是否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的判断,主要划分取决于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机制和间接义务。
根据到期日:本永续债的存续期限与发行人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同时附有有条件赎回条款(自发行之日起5年后,发行人有权于每年付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永续债)。这属于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的情形,并且,初始期限为发行方清算日。这种情况下,除外情形不发生的话,就认定为权益工具。除外情况是指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考虑到中行的情况,其持续经营能力是无需质疑的,本永续债的持有人为140余家投资者,涵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并不能认为持有人能影响中行的清算和其进度。则根据到期日判断,本永续债应当划分为权益。
根据清偿顺序:本永续债的清偿顺序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也就是说,合同规定中行清算时本永续债劣后于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则根据清偿顺序判断,本永续债应当划分为权益。
根据利率跳升机制和间接义务:本永续债不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本永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