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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2022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专题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及相关理论
知识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概念区别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举例:职员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购销活动视同职务代理,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不是代理,是代表行为。法人代表公司是代表机关)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2022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专题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及相关理论
知识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概念区别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特征


◆ 四个特征:

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
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都不是代理行为。

(1)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无关。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居间行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