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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民间借贷合同
(格式一)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抵押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和经营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内书面告知借款人(抵押人),利息及本金偿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抵押权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抵押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接待人(抵押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机贷款资金安全的;
3,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抵押权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条抵押物:为确保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青岛市,_建筑面积平方米合法房地产(权证字号:号)抵押给贷款人(抵押权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一条抵押价值采用第___种方式确认: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抵押率为。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抵押率为。
第十二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借款人(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协同贷款人(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为年。如因借款人(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涂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抵押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抵押物保险:借款人(抵押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以贷款人(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五条抵押物保管:借款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抵押权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经贷款人(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评估,借款人(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评估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起债权的,借款人(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抵押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抵押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抵押注销:贷款人(抵押权人)应在借款人(抵押人)偿还全部款项三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