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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等强迫交易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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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等强迫交易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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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栗某某等强迫交易案问题提示:如何区分使用轻微暴力的强迫交易罪与敲诈***、抢劫罪? [ 要点提示] 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罪与敲诈***罪、抢劫罪的手段均可表现为一定的暴力强迫行为, 结果都体现为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具体认定时需要从是否存在交易事实、交易是否只是行为人非法获取财物的幌子、行为人使用暴力的方式和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四个角度来分析。[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 浦少刑初字第 3号(2010 年4月7日) [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某某( 系未成年人) 、赵瑞、王如连、王德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 年6 月至 2009 年3 月,被告人栗某某、赵瑞、王如连、王德连交叉结伙并伙同他人, 先后 4 次假冒上海永兴、大众、公兴搬场公司名义, 以低额搬场费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为其搬场后, 巧立名目抬高搬场费用, 前三次被告人栗某某、赵瑞、王德连、王如连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 强行索取被害人张应民人民币 3100 元、被害人卜金林人民币 2000 元、被害人王序晖人民币 1500 元。第四次被告人赵瑞、栗某某、王如连、王德连等人经预谋后继续采用上述方法, 由被告人王德连以老板身份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费用。在遭到拒绝后, 赵瑞、栗某某、王如连采用打耳光的手段殴打被害人夫妇, 强行索得被害人周立军人民币 500 元。被告人栗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某某、赵瑞、王如连、王德连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栗某某、赵瑞、王如连、王德连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情节严重, 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予以支持。被告人栗某某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4 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 且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于全部违法所得, 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6 条、第 25条第1 款、第 17条第1、3 款、第 68条第1 款、第 53条、第 64 条之规定, 以强迫交易罪判决被告人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判处被告人赵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王如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德连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本案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形成了三种分歧较大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以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先接受服务, 而后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费用的行为, 属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构成强迫交易罪。第二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栗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罪, 被告人赵瑞、王如连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王德连的行为构成敲诈***罪。其理由主要是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财物,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视其所采用的手段属于暴力、胁迫还是要挟、威胁来认定其属于抢劫罪还是敲诈***罪。因此,在本案的前三节事实中,四名被告人实施的属于敲诈***的行为; 而在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