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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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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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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2013-7-1 11:08:46穗府办(2013) 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 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指标管理机构 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 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个人车辆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
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 应当自收齐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 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外国驻穗领馆或者领馆人员需要办理领馆号牌 中小客车登记的,凭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其 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穗自带中小客车进口 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材料,可以 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八条单位需要办理专用客车(旅居车除外)、专用校 车,或者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 的证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九条单位需要办理出租车、公共汽车车辆登记的,凭 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 标。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
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四十一条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凭法院、公 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四十二条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 产整体买卖或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 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 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 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 标。
第六章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 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 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 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完税后,可 以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业务:
(-)车辆转移登记;
(-)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出租车、公共汽车、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车需要改 变车辆性质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 结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指标有效期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 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没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增量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 取得指标。
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节能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节 能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中 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量不超过2. 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 记。
第四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更新指标,应当用于与原车辆 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办理登记(原车辆使用性质为教练或旅游客 运的除外),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更新前车辆排量不超过2. 5升的,可以更新为排量不 超过2. 5升的中小客车;
(二)更新前车辆排量大于2. 5升的,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 的排量。
单位和个人对使用节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 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 标,只能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与申请条 件一致的车辆办理登记。
第四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购置节能车或 者新能源车的,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市本级财政给予补 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 际,制订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 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审核、查 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 规行为进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 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五十二条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