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在内陆城市的建设情况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研究起步于21世纪初,2002—2009年间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政策,这些为水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20我国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在内陆城市的建设情况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研究起步于21世纪初,2002—2009年间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政策,这些为水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2002年以后,国内部分地区如福建、广东、山东等地区逐渐开始试点建立水产品可追溯体系,某些水产品加工企业也建立起自己产品的可追溯体系,其中2006年开始广东省与国家科技部共同开展合作试点,进行了水产品追踪与溯源示范项目,此后又经过四五年的发展,通过政府多个部门的共同合作,建立了省级的较为先进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基于广东省水产品可追溯体系的成功试点及相关的推广研究,2012—2014年间农业部、全国渔技推广总站等相关部门陆续在山東、辽宁、福建、北京、天津、河北、宁夏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
在地方性层面上,许多沿海城市在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上发展较快,山东省作为2012年列入试点的省份,以烟台为重点,开展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部分工作,并将水产品质量追溯工程列为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十三五”规划重点工程之一,拟通过加快建设追溯管理基本制度建设等举措,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相对接的省、市、县水产品追溯管理平台。而作为内陆城市的临沂市,在水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建立并不完善,虽然我国2004年6月便已经发布了《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实施的水产品可追溯制度,但临沂市在实际应用中却与相关标准有较大差距,直到2019年,临沂市只有一家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借助农业部门设立的可追溯管理系统进行可追溯化生产加工,其余生产加工企业均未加入水产品可追溯管理系统。
一、临沂市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管理方面
水产品的安全问题由多个部门监管,但是部门之间存在监管重叠现象,渔业部门的执法权被收走,交由市场监管局行使,渔业部门作为专业部门既无抽检权力,也无执法权力。在水产品抽检上,市场监管局则因其非专业性,只能按照原有的抽检标准进行,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无法及时跟进,而抽检的过程也因为其非专业性而出现简化趋势,例如抽检的样品多由各抽检地自己提供,而非随机抽检。在水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中,水产品监管相关的部门需要转变职能,由负责水产品抽检等转变为监管可追溯标识和水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水产品抽检,这一职能将对水产品执法部门的要求提高很多,抽检的环节不仅集中在生产和销售两个方面,同时流通环节也需要进行抽检,抽检的过程要与标识的记录过程相配合,而临沂市在水产品的政府监管方面还停留在“三品一标”阶段。
(二)法律、法规方面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临沂市沿用了山东省的各方面标准,显然,这是远远不够的,其一是因为山东省作为水产大省,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更加依据沿海城市的情况,但是临沂市作为内陆城市应有符合自身的条例。其二是因为临沂市的水产品养殖多以水库养殖为主,这与海洋捕捞、湖泊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