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
文件
济事管发〔2013〕14号
关于2014年度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定点维修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济办发〔2009〕16号)规定,经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2014年度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确定工作已经完成(详见附件1、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范围
纳入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结算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均应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和汽车装具更换。以下情况除外:
,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
,附件1的维修品牌中没有包含的,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
,经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
二、定点维修期限
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服务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定点维修程序
。各单位可登录济南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网址/),对比了解入围定点维修企业信息,根据各自单位情况在定点范围内自行选择定点维修企业。定点维修企业将按照“2014年度济南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录及价格一览表”(附件1、2)中的价格和“济南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服务承诺”(附件3)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装具及相关服务。
。车辆检验合格并经送修单位确认后,定点维修企业将维修明细及时输入济南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
“维修明细单”,送修单位签字确认。
。结算时,定点维修企业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出“维修汇总单”,送修单位将“维修汇总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否则,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不予结报。结算时间及方式由送修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确定。
四、有关要求
,并负责通知纳入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结算的下属事业单位,监督其开展车辆定点维修工作(本通知可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下载)。
(包括常用配件报价)、服务措施、优惠承诺等内容,以便各送修单位查询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