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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定金的相关问题 经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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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
浅谈定金的相关问题_经济法
「内容提要」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基本形式,所谓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先行支付肯定数额的货币。本文将对定金的含义、作用、种类、成立以及制裁等问题2
浅谈定金的相关问题_经济法
「内容提要」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基本形式,所谓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先行支付肯定数额的货币。本文将对定金的含义、作用、种类、成立以及制裁等问题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 定金 违约金 种类 制裁
一、定金的含义与作用
1、含义
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基本形式,所谓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先行支付肯定数额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义务的,无权恳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商定违约金,又商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商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商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定金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它是在没有第三人参与的状况下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所实行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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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用
定金的作用从法律规定看有三个:第一,担保作用。这是定金制度的基本作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可以促使当事人双方仔细履行合同,避开由于不履行合同而患病定金制裁,从而体现其所具备的担保作用。其次,证明作用。定金一般是在合同成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之前支付,而不是在合同履行之后支付的,所以,定金的给付和收取的事实,是合同成立的证明。第三,预先给付作用。合同按期履行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假如是支付价款的一方,那么交付的定金可以抵作部分价款。在这种状况下,定金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这里需要留意的是,定金虽然起到了预付款的作用,但定金本身并不是预付款。预付款尽管也是在合同成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履行之前交付给对方的肯定数量的货币,但作为预付款来讲,交付预付款的当事人是预先履行债务,不属于担保措施,或者说,不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其后果而言,定金具有违约惩罚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