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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及其立法完善.docx

上传人:麒麟才子 2022/5/17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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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及其立法完善.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及其立法完善
一、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及其缘由
督促程序是指,对于以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为标的的恳求,人民法院仅仅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直接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假如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该支的债务纠纷,某些法院更乐于进行这种“利益衡量”。
要想转变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充分发挥其解决纷争的功能,就必需有效消退上述督促程序适用率低之生成缘由,而其中的关键则在于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端正法院及其法官的审判思想。
二、督促程序之立法完善
(一)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应当连接起来
在处理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债务人提出异议后,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视为起诉,督促程序直接转化为通常诉讼程序。德、日、法、我国台湾等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这种立法例。这种立法例把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有机地连接起来,体现了一个纠纷一次解决的司法抱负和公平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之程序公正观念。另一种是将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截然分开,督促程序因债务人提出异议而终结后,并不自动转入通常诉讼程序,当事人要想使纠纷得以解决,必需按通常诉讼程序另行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的是这种立法例。这种立法例有违程序公正的要求,不利于最大限度地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在实践中督促程序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借鉴外国的通行做法,将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连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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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建议的详细理由是,在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不相连接的状况下,督促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的保障是不公平的,债权人担当了更多的程序风险,而债务人则得到更多的程序利益。详细而言,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必需符合一系列的条件,而债务人提出异议时则不必附带任何理由和证据便可使督促程序终结;不管债权人付出了多少劳动、精力,债务人的一纸不附任何理由、证据的异议便可使其在此之前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归于徒劳。由于这种不均衡的利益安排机制的存在,就难以有效抑制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行为发生,由于即使是滥用异议权,往往也不会直接给其带来程序上的不利,相反,在许多状况下还可以为其有效地拖延时间及与债权人绽开疲惫战术供应合法的机会和手段。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考虑到只要债务人提出异议,其申请支付令的活动就会归于徒劳,致使债权人往往会产生这样一种心态,即如其让这状况消失,倒不如从一开头就不选择督促程序,而直接按通常诉讼程序提起诉讼,也正是由于这种心态的普遍存在,导致在实践中很多原来可以通过督促程序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却宁愿选择通常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的应有功能因之发生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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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将督促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连接起来,规定债务人提出异议时督促程序就转入通常诉讼程序,就可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合理地安排程序利益和诉讼风险。也就是说,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时必定会估量到由于债务人提出异议而转入通常诉讼程序进行法庭审理的诉讼风险,同样,债务人在提出异议时也必定会考虑到转入通常诉讼程序而在法庭上同债权人进行争吵的诉讼风险。因此,从程序上来说,债务人对已经开头的督促程序提出异议后就自动转入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的制度,意味着不仅公平地爱护了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而且均衡地安排了诉讼风险。这样一来,由于督促程序具有以通常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