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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 经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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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_经济法
经济性垄断是相对于行政性垄断而言的,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实力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内生的、非体制性的垄断。经济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三种: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这些垄2
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_经济法
经济性垄断是相对于行政性垄断而言的,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实力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内生的、非体制性的垄断。经济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三种: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这些垄断行为都会产生排解、限制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解、限制竞争的效果,因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在运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对各种经济性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过程中,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是其中不行或缺的程序。  一、经济性垄断案件的特征
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垄断,该类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明显特征。首先,经济性垄断案件专业性强。对于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企业合并等的认定和处理,需要深厚的专业学问,精湛的业务技能和超群的经济政策水平,尤其是对于诸如企业合并等行为,更需要运用反垄断法上的“合理原则”进行判定,而合理原则的把握是很专业的要求。其次,经济性垄断案件具有简单性,对其认定也具有肯定的不确定性。就企业合并来说,反垄断法上的企业合并不同于公司法或企业法上所谓的企业合并还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以及协议、联营等方式形成的掌握与被掌握关系。再次,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适时性,对竞争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模糊性,竞争后果评价也呈现出不确定性。另外,经济性垄断案件牵涉到经济力气雄厚的经营者,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力特别巨大,这也打算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绝非一般行政管理人员所能胜任,反垄断案件的裁决也不是一般的法官所能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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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权限与义务
在调查程序中应给予反垄断机构广泛的调查权限和手段,以便收集证据、确认被指控的垄断行为存在与否。考察国外反垄断法律给予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权限,规定虽然各有不同,但普遍认为三种调查权是必需的,否则反垄断执法效果将大打折扣。
1.要求信息供应权。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和检举人供应与认定被调查人垄断行为相关的一切信息资料,包括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主管机关或办事处所在地进行陈述,要求相关当事人供应证明文件和资料并进行复制,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要求照实回答等。
2.场所进入权。有权进入被调查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运输工具中进行***,向其工作人员索取口头或书面的状况报告。
3.收缴扣押权。收缴扣押权的行使针对的是有重大违法嫌疑并有涂改或销毁文件的危急。收缴扣押被调查人的原始文件和对推断被调查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据是比较严峻的行政措施,要在征得调查处负责人同意的状况下行使。
在反垄断机构实施调查程序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作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这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反垄断机构可依据反垄断法和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惩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这理应属于反垄断机构在调查程序中的权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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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机构也需履行法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