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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建议权的生命基础(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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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建议权的生命基础(3).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论量刑建议权的生命基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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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原理理论
笔者认为,诉讼原理理论要求检察官不仅拥有定罪求刑权,还应当拥有量刑建议权,公诉人应当明确的向法官表达对被告人适用详细宣告刑的建议。
刑事诉讼作1
论量刑建议权的生命基础(3)
5
(四)诉讼原理理论
笔者认为,诉讼原理理论要求检察官不仅拥有定罪求刑权,还应当拥有量刑建议权,公诉人应当明确的向法官表达对被告人适用详细宣告刑的建议。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其结构必定是起诉方和对应的应诉方,与居中裁判的法官构成的一种三角形的关系。而抱负的诉讼关系中法官的中立性和消极性是必需强调的,法官与起诉方和应诉方的距离是相等的,法官不代表也不偏袒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利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控、辨、审三方的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关系。根据诉讼职能区分的原理,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各司其职,三方的职能不应集中或混淆。在诉讼职能的区分中,最简单产生问题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控审分别。在刑事诉讼中,裁判方和控诉方都是各自由一个国家机关来担当的,不行否认,由于它们产生的缘由和权力来源是全都的,那么它们之间存在着自然 的亲和力,这也就是二者职能简单集中或混淆的基础。在控审职能不分的刑事诉讼中,直接受到损害的就是被告人。与公诉方相比,被告人处于极大的劣势中。他对抗的是公诉方,而后者所代表的是强大的国家,享有国家所供应的形式多样的司法资源作为追诉力气。在这种状况下,作为裁判方的法官假如再丢失其超然、消极的态度而主动担当起控诉方的某些追究职责,那么被告人除了坐以待毙以外,别无选择。所以说,控诉与审判职能的分别,无疑是刑事审判中的职能区分赖以维持的首要保障。控审分别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不告不理的原则。详细而言,这一项原则包括四方面的含义:(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两个国家特地机构各自独立行使。(2)法院的审判必需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的正式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开头进行。(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需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4)由国家追诉机构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一旦被载入起诉书之中,就接受另一个独立的国家裁判机构的评价和审查。(p234~235)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事审判程序从启动到形成裁决结论,检察机关所担当的职责就是启动审判程序,向法官指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恳求法官据此裁判,而法官的职责则是充分听取了控诉方的控诉和辩护方的辩解后作出裁判。控诉方履行控诉职权是法官行使裁判职权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人权保障为指导思想,对刑事诉讼的模式进行改造。新刑诉法通过引进、移植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增加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削减法官的职权因素;通过加强和扩充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防备力量得以提升。这些改革进一步地体现了控审分别的精神,由此塑造了一种带有当事人主义特征的新型诉讼模式--控辩式诉讼模式。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担当着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审判程序和在庭审中向法官控诉被告人的职责。在这种背景下来争论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的问题并不困难。从法官裁判的被动性来讲,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裁决都必需在当事人的恳求和抗辩的基础上进行。在刑事审判中,公诉人在法庭上向法官指明白被告人的行为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