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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大发国资〔2001〕15 号
(2001年7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分工与职责,提
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 号)、财政部《高
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事业单位。工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
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管
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校级为固定资
产归口管理部门、院级为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
第六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部
门和直属单位。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计划编制、采购建造、领用发出、
调拨处置、清查统计、管理监督,以及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
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工是:
计划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与核算;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管理;
基本建设部——负责固定资产建造;
房地产管理部——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家具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不含家具)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管理;
档案馆——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为各学院(含所属实验室)、机关各部门(含所
属中心)、直属各单位。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和安
全完整。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
般设备或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并能独立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仪
器设备不在此列)。
第十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各种办公用品、用
具、生活用品、器具等资产,按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
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土地、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用
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
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
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水泵、通信线路、变电设施、输电线路、
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
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