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离婚又复婚,在离婚时分割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婚前财产”? 〖案情介绍〗刘某(女) 与张某(男)于 1999 年2 月通过当地法院的诉讼判决离婚。当时两人有 18 万元的存款,根据法院判决,刘某分 10 万元,张某分 8 万元。分手两年后的 2001 年9月, 刘某与张某两人和好如初又复婚了。 1 年后, 张某因单位不景气下岗回家, 遂想到要开个小吃店。张某自己花光了手头全部积蓄,故提出让刘某拿出离婚时分到的 10 万元存款投资小吃店。刘某起初不愿意,后来想到张某确实没有其他事情可做, 就同意投资。但同时提出,这 10 万元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小吃店必须写明是刘某个人投资。张某则认为, 10 万元是两人在婚姻关系中一起挣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两人中间离过婚,但最终还是复婚了。既然这 10 万元是当初一起挣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就不能因为分手后再合好就算刘某一人的。两人对这笔存款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各持己见, 互不让步, 再次伤害了夫妻感情。刘某一气之下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和张某离婚,并提出认定 10 万元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张某无权分割。张某同意离婚,但提出 10 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不同观点〗对于离婚后又复婚、当初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应如何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提出了不同观点。根据原告刘某的看法, 当初离婚时判给刘某的 10 万元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因为刘某和张某离婚时, 10 万元已由法院分给了刘某,成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在刘某和张某复婚后,这 10万元应属刘某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如何认定,根据《婚姻法》第 18 条第 1 项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被告张某则认为,刘某在离婚时分割到的 10 万元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复婚后仍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虽然现在两人复婚,但10 万元是第一次婚姻中所得, 这笔钱在第一次婚姻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毋庸置疑的。既然当初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不变、财产来历不变甚至财产数额不变的情况下也同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否则, 因为离婚又复婚财产就变成刘某一人的, 于情理不通。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查明,两人所诉争的 10 万元,是两人第一次离婚时分给刘某的财产,应认定为刘某的个人财产,故判决 10 万元归刘某,张某无权分割。双方对此判决均未上诉。〖评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诉争的 10 万元存款,虽然确属原、被告双方第一次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双方经历了从结婚到离婚, 之后又复婚的婚姻变故, 尽管婚姻关系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 前一个婚姻和后一个婚姻的主体完全相同, 但应明确的是, 离婚所解除的婚姻关系和复婚后所建立的婚姻关系, 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婚姻关系, 两次婚姻在财产上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连续性,故这 10 万元存款在前后两个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性质是不一样的。在刘某和张某的第一次婚姻中, 10 万元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婚姻法》第 1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