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大查房、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1学分。临床技能培训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1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十条经单位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完成专业必修课后经考核合格者,视为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不足规定时限,满一个月按3学分授予,可重复累计。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培训学员参加基地组织的各项培训考核达标者;
(二)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6个月及以上的;
(三)出国进修或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的;
(四)到老少边穷地区或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带教
3个月及以上的;
(五)参加援外医疗任务6个月及1年以下的;1年以上的免修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必修课;
(六)本年度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以上的;
(七)本年度非脱产参加成人学历(学位)教育的,每门考核合格授予2学分;
(八)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未满6个月的,每个月按3学分计算;
(九)经单位批准休病假、产假者,假期在同一年度满6个月及完成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必修课后,视为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假期不足6个月,每满一个月按3学分授予,可累计授分。
若上述情形中存在跨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以获取结业证年度为准。
第四章学分标准
第十一条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各类学分标准如下:
I类学分5-15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分);
II类学分至少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II类)数不超过5学分,三甲医院三年内国家级项目不少于2-5学分);
第十二条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I类学分可代替II类学分。各类学分标准如下:
I类学分5-15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学分);
II类学分至少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II类)数不超过5学分)。
第十三条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个体诊所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
第十五条自治区级公共卫生单位参照三级医疗机构;盟市级公共卫生单位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旗县级公共卫生单位参照一级医疗机构。
第五章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学分。
第十七条各地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分数核实、登记。
第十八条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单位,在项目举办前两周,需将项目培训通知、专家资质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项目举办两周后将相关信息上传“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